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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3年)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4222日在隆回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上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朝洪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以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宝贵意见

              2023年主要工作

2023年,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我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学笃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自觉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我院荣获“省级文明单位”“全省先进基层检察院”“全市先进基层检察院”、全市“利剑护蕾”专项行动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

一、我们坚决拥护“核心”,以忠诚履职永葆正确政治方向

矢志不移筑牢政治忠诚。牢牢把握检察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的属性定位,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确保党的二十大作出的决策部署在检察环节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以实际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主动向县委、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10余次,紧紧依靠党的领导把握方向、解决难题、推动发展。

全力以赴抓好主题教育。扎实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一体推进理论学习、调查研究、推动发展、检视整改,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全面践行“四下基层”,认真开展“走找想促”活动,深入基层专题调研27次,接访下访70余人次,解决群众问题和诉求25个。

持之以恒锤炼优良作风。认真开展“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干部队伍作风建设专项活动,持续推进“清廉检察”建设,组织警示教育、作风督查等活动10余次。全方位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常态化开展党风廉政教育,严格落实“三个规定”和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等铁规禁令,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过硬检察队伍。

二、我们坚持围绕“中心”,以能动履职践行服务发展使命

打击犯罪坚决有力,擦亮平安隆回法治“底色”。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批捕各类刑事犯罪424件541人,起诉661件849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起诉涉恶犯罪1人。突出惩治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各类犯罪,起诉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57人。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起诉涉毒犯罪88人,追诉漏犯16人、漏罪5起。我院对一贩卖毒品罪漏犯江某福进行追诉,江某福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严打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起诉213人,追赃挽损80余万元。

护航营商精准有效,筑牢发展隆回法治“暖色”。深入开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三项专项行动,出台《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二十条措施》,营造安商惠企法治化营商环境。落实平等保护要求,起诉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17人,对企业涉经营类犯罪依法不起诉5人。

保护生态积极作为,注入美丽隆回法治“亮色”。深化“河(湖、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起诉非法采砂、滥砍滥伐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8人,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2件。全年督促恢复被污染破坏的耕地、林地、湿地、园地64.16亩,追偿修复生态、治理环境费用31万元,增殖放流各类鱼苗200余万尾,实现了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双赢。

监检衔接协同高效,彰显清廉隆回法治“本色”。健全监检衔接工作机制,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3件,起诉7人。依法对洞口县教育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曾某增,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陈某万等贪腐大要案件提起公诉。协同推进行贿受贿一起查,起诉行贿犯罪3人。

三、我们坚实锤炼“匠心”,以精细履职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精准监督,刑事检察向“优”升级。深化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提前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53件,监督侦查机关立案62件、撤案2件,追诉漏犯36人、漏罪8起,提出抗诉4件。对侦查、刑事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194份。加强对看守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的监督,针对违规留所服刑、同案犯混押等问题监督纠正147人次。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纠正脱管漏管6人

如我在诉,民事检察向“精”深入。完善民事检察多元化监督格局,办理各类民事检察监督案件233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生效裁判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提请市检察院抗诉1件;对95件审判程序存在违法的民事案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法院予以纠正;办理农民工、老人、儿童等弱势群体追索劳动报酬、赡养抚养费用等民事支持起诉案件42件,为弱势群体依法维权“撑腰”。开展民事执行专项监督,就执行中存在不当履职问题的94个案件制发类案检察建议,有效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自开展专项监督以来,县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案件338件,执行到位款项5.59亿元。

良法善治,行政检察向“实”推进。立足“一手托两家”职能优势,办理各类行政检察监督案件64件。稳步推进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监督纠正履职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32件。针对行政非诉执行的不规范情形,发出检察建议29件,采纳率100%。积极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工作,开展不起诉案件行政处罚必要性审查,督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26件。协同县委依法治县办开展行政执法评议,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多赢共赢,公益诉讼向“好”拓展。全力践行公共利益代表职责使命,办理各类公益诉讼案件91件。积极探索“等”外领域,办理英烈权益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5个新增领域案件32件。开展医疗美容行业专项整治行动,推动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整治我县医美行业乱象,实现以“我管”促“都管”。依托“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组建公益保护志愿者队伍,形成“公益诉讼+志愿服务”深度融合办案模式。

四、我们坚守检察“初心”,以温情履职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常思益民之策,用心呵护少年健康成长。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起诉62人,起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47人,判处5年以上刑罚24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情节轻微、认罪悔罪的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25人。在办理6名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中,考虑多人高考在即且真心悔罪,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并持续开展观护帮教,6名涉案学生均考上大学,该案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推动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和从业查询制度,通过强制报告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2件,推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查询20844人次,坚决让有前科劣迹人员远离孩子!针对家庭教育缺位问题,制发督促监护令46份,编发《“检”说家庭教育》宣传册2万余份,促进“甩手家长”依法带娃。携手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资助百余名留守女童,让法治与爱共护成长。

常怀爱民之心,一丝不苟办好身边小案。守护群众“脚底下”的安全,督促消除窨井盖安全隐患20余处。守护群众“钱袋子”的安全,起诉盗窃、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176人。守护群众“出行中”的安全,起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犯罪111人。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起诉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13人,立办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件,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教育局对全县中小学开展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保障师生饮食无忧。

常兴为民之举,深度推进诉源综合治理。积极推进轻罪治理,对轻微刑事犯罪、初犯偶犯依法不批捕251人,不起诉690人,建议变更强制措施18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1304人,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内生稳定。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受理的48件群众来信来访均在7日内告知“已收到、谁在办”,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率100%。分析研判案件背后的社会风险,聚焦道路交通、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深入社区、学校、企业、农村开展法治宣传100余场,推动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常办利民之事,倾情投入服务乡村振兴。起诉非法占用农用地、制售伪劣农资等犯罪13人,保护农民利益和粮食安全。扎实做好驻村帮扶工作,在项目建设、产业培植、资金筹措等方面多点发力,助力乡村“风景”变“前景”。坚持“应救尽救”、多元救助,对因案致贫家庭发放司法救助金18.6万元,协同解决就业就学等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对受犯罪侵害导致病情加重、家庭极度困难的残疾妇女唐某,我院及时为其申请司法救助金5万元,并协调民政、教育、乡村振兴、妇联、残联等部门共同开展救助帮扶,帮助唐某度过难关。

五、我们坚定兴检“决心”,以阳光履职激发检察工作活力

主动接受人大监督。认真落实县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决议决定,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融入检察工作各方面全过程。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重点工作,积极配合县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调研和案件评查,全面落实审议和反馈意见。推进融入式监督,邀请各级代表参加检察活动100余人次,努力将代表意见建议转化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强大动力。

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调研、协商活动,向政协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通报检察工作情况,诚恳听取意见建议。加强与政协委员的常态化联系,邀请参加检察活动32人次。与工商联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共同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真诚接受社会监督。邀请人民监督员、社会各界人士监督办案、参与活动200余人次。加强信息公开,主动向社会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3175件,通过“两微一端”发布各类检察动态700余条。加强检律协作、检媒互动,让接受监督成为常态。自觉接受纪委监委、法院、公安的履职制约,保证准确有效执行法律。

各位代表,我们深切体会到,检察工作的进步发展是县委正确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政府关心支持、政协民主监督、纪委监委和政法各家配合制约、各位代表委员和社会各界理解鞭策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同时,我们清醒认识到,检察工作还有不少问题和短板:一是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针对性、实效性还需增强,融入社会治理体系还有差距;二是“四大检察”发展不够协调,法律监督质效有待进一步提升;三是检察队伍素能与新时代新要求还不适应,过硬队伍建设仍需常抓不懈。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着力加以解决。

2024年工作安排

各位代表,2024年,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胸怀“国之大者”,心系“县之要事”,依法能动履职,追求止于至善,以实干实绩书写检察工作争先进位新答卷,为隆回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一、锤炼“乱云飞渡仍从容”的思想定力,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一切检察工作首先“从政治上看”,融合推进党的建设与业务建设,巩固深化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在检察履职中落实党的绝对领导和维护党的全面领导。

二、树牢“万山磅礴看主峰”的大局意识,围绕中心促发展。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持续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全力打好禁毒人民战争,持续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依法严惩侵害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权益犯罪,助力宜居幸福隆回建设。积极融入打好“发展六仗”,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严厉打击洗钱犯罪,加强追赃挽损力度,助力宜业富裕隆回建设。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守护青山碧水,助力宜游美丽隆回建设。

三、厚植“一枝一叶总关情”的赤子情怀,司法为民务实效。以最高检部署开展的“检护民生”专项活动为契机,依法惩治盗抢骗、黄赌毒、食药环等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加大养老诈骗、教育医疗、信息保护、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法律监督力度,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扎实开展“利剑护蕾·雷霆行动”,持续深入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浦江经验”,认真做好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公开听证、司法救助、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民生实事,用心纾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

四、笃行“咬定青山不放松”的不懈追求,深耕主业求极致。持续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全面做优刑事检察监督,不断提升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监督质量,依法规范履行检察侦查职责。精准做强民事检察监督,加强对民事生效裁判、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全流程监督,依法惩治和有效预防虚假诉讼。努力做实行政检察监督,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积极稳妥做好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全力做好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抓好法定领域办案,依法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五、永葆“打铁必须自身硬”的绝对清醒,强基固本铸铁军。牢牢把握建设“四个铁一般”队伍要求,一体加强政治建设、业务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锻造能堪重任的新时代检察队伍。完善检察官业绩考评、员额动态调整、追责惩戒等措施,深化“三个规定”填报执行,构建公正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履职制约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确保检察权依法规范履行。

各位代表!新征程是充满光荣和梦想的远征。我们将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落实本次大会决议,忠诚履职,勇毅前行,奋力推进隆回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早安隆回”篇章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附件1

 

有关用语说明

 

1.四大检察:指将检察职能系统地划分为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

2.十大业务:指普通刑事犯罪检察业务、重大刑事犯罪检察业务、职务犯罪检察业务、经济金融犯罪检察业务、刑事执行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检察业务、民事检察业务、行政检察业务、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未成年人检察业务、控告申诉检察业务。

3.《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省委实施意见:2021年6月,党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这是党的历史上首次以“中共中央”名义专门就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印发文件。2021年12月,湖南省委印发《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推动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

4.“利剑护蕾”专项行动:2021年12月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的推动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综合治理工作的专项行动。

5.“三个规定”: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上三个文件统称为“三个规定”。

6.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内容包括:严禁搞两面派、做两面人;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严禁放任错误思潮侵蚀影响;严禁不当交往、干预执法司法;严禁玩忽职守、徇私枉法;严禁违规参与营利活动;严禁包庇纵容黑恶势力;严禁滥用执法司法权;严禁不作为乱作为、耍特权抖威风;严禁跑风漏气、失密泄密。

7.政法系统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三项专项行动:2023年2月28日,湖南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魏建锋在全省政法系统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部署会上指出,在全省政法系统部署开展涉企执法司法提质增效、打击治理侵害企业合法权益行为、优化经济领域政法服务三项专项行动。

8.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2021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与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共同牵头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办公室依托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由人民检察院指派的常驻检察官和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指定的专门人员共同负责。办公室重点发挥组织协调、监督协作、督促落实、咨询指导等职能作用。

9.刑事立案监督: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

10.侦查活动监督:指检察机关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办案过程中,如果发现侦查机关取证不合法、违反办案期限、扣押财物不当等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依法进行监督。

11.审判监督: 检察机关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以及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进行的法律监督。

12.刑事执行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执行机关和监管场所执行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强制医疗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实行的法律监督。

13.民事执行监督:指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行的法律监督。

14.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

15.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也称“两法衔接”,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正向衔接和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是检察机关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衔接配合,共同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共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

16.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指对法律规定范围内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截至目前,检察公益诉讼的法定办案领域从2023年初的“4+9”格局变为了“4+10”格局。“4”,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4个诉讼法明确列举的领域。“10”,即10个通过单行法增设的领域,包括英雄烈士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反垄断、反电信网络诈骗、农产品质量安全、妇女权益保障以及无障碍环境建设。

17.虚假诉讼:指当事人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处、裁定、调解,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8.附条件不起诉: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19.强制报告制度:指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20.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2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8年10月,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确立的一项司法制度。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程序上可以依法从简处理,实体上可以依法从宽。

22.国家司法救助:是指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或民事侵权,但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且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或其符合条件的近亲属,由国家给予适当资助的一种救济措施。

23.“检护民生”专项行动:2024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检察长会议部署,加强民生司法保障,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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