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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1年)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2225日在隆回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朝洪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以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宝贵意见

             2021年工作回顾

过去一年,在县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县政府、县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我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及《中共湖南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紧紧围绕隆回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履职尽责,检察各项工作在党史学习教育和队伍教育整顿的洗礼中得到加强和改进,检察业务运行排名全市前列。

一、心怀“国之大者”,在全面增强政治自觉中淬炼“忠诚检察”

政治引领明方向。认真落实“第一议题”制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及指示批示精神,共开展党组中心组学习15次。持续掀起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热潮,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主动向县委、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重要工作、重大事项10余次。

擦亮底色促发展。融合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用伟大建党精神洗礼政治本色,筑牢忠诚、干净、担当的思想根基。围绕队伍教育整顿要求,坚持“当下治”与“长久立”相结合,整治自身顽瘴痼疾问题11个,建章立制13项,选树先进典型7名,在强化革命性锻造中推进检察能力建设。

强基固本扬正气。“清廉检察”建设活动为抓手,常态化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确保队伍和办案安全。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记录报告有关事项53件。持续加强教育培训、岗位练兵等工作,干警综合素能得到有效提升,涌现出了全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工作者、全市政法英模等先进典型。

二、牢记使命在肩,在聚力服务中心大局中诠释“能动检察”

融入中心工作有态度。积极投身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大局,检察长赴联点乡督导疫情防控工作7次,帮助解决防疫、安全生产等工作经费10万元,组织干警下沉社区进行疫苗接种宣传465人次。助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起诉涉农犯罪14人,发放司法救助金6万元,为帮扶村解决资金10余万元,帮助完成通组道路硬化、院落水沟硬化、水毁公路修复4公里。

优化营商环境有温度。践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理念,在服务与监督中“安商暖企”。起诉侵害企业家人身权益、企业产权犯罪12人,起诉寻衅滋事、非法阻工、强迫交易等危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犯罪15人。对涉民企人员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变更强制措施2人,不批捕3人,不起诉 2人,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企业管理,彰显优化营商环境的力度与温度

助力清廉建设有力度。提前介入监察机关调查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4件,受理监委移送审查起诉职务犯罪6件9人,自行补充侦查1件,起诉8人,不起诉2人。核查市检察院交办职务犯罪线索38条,立案1人。   

三、情系民生冷暖,在用心践行为民司法中彰显“温情检察”

凝心聚力助推平安隆回建设。严惩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各类犯罪,起诉涉黑涉恶犯罪3人,起诉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52纵深推进禁毒和反电诈人民战争起诉涉毒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237人守护群众“钱袋子”“舌尖上”的安全起诉盗窃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135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金融领域犯罪18人,起诉“食药环”领域犯罪9人,起诉侵害特殊群体权益犯罪101人。依法办理了陈某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亿余元案等一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热点案件,有力震慑了犯罪。

同心同向提升县域社会治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不批准逮捕262人,不起诉154人,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11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839人,尽力化解对抗、促进和谐。针对校园性侵、醉驾行为多发等问题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13份,采纳率100%。联合县公安局成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进一步强化侦查监督与检警协作效能。主办了全县首场公、检、法、律同堂培训,进一步凝聚司法共识。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10余场,受教育群众3000余人次。

用心用情守护未成年人成长。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59人,发布督促监护令18份。对涉嫌轻微犯罪的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不批准逮捕25人,附条件不起诉17人。会同县委政法委、监委等九部门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探索建设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救助中心,推动未成年人社会综合保护体系建设。开展涉未公益诉讼、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支持未成年被害人王某甲对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宾馆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该案是邵阳市首例检察机关支持未成年被害人向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宾馆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

靶向发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共为民办实事212件。全面落实“河(湖、林)长+检察长”机制,通过办案督促追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417万余元。强化恶意欠薪类民事诉讼监督,通过支持起诉帮助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40余万元。开展窨井盖管理和无障碍出行设施专项监督,守护群众“脚底下”的安全。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受理的36件群众来信来访全部落实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

四、笃行良法善治,在持续深耕主责主业中打造“担当检察”

刑事检察向“优”发力。认真履行犯罪追诉者、无辜保护者的责任,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663人、提起公诉   746人。监督立案13件,监督撤案1件,追捕16人,追诉16人,追诉漏罪14起。我院对侦查机关移送的龙某涉嫌强奸、猥亵儿童罪一案,通过引导侦查,查实追加了多名被害人、多笔犯罪事实,龙某一审被判处死刑。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3件。对侦查、刑事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23份。深入推进巡回检察,监督纠正“减假暂”不当2人次,建议县司法局收监4人。

民事检察向“实”突破。完善民事检察多元化监督格局,办理各类民事检察监督案件39件。抓实生效裁判监督,审查民事生效裁判2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对正确的法院裁判不支持监督申请1件,并充分释法说理。持续推进民事执行监督,强化民事审判监督,提出检察建议3件,均被法院采纳理支持起诉案件34件,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行政检察向“准”求效。紧紧围绕既维护司法公正又促进依法行政目标,办理各类行政检察监督案件7件。针对行政审判人员违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发出检察建议6件,采纳100%。常态化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我院通过积极协调、促进和解,化解了肖某炼与县人民政府之间十年以上的行政争议。

公益诉讼向“精”拓展。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办理各类公益诉讼案件75件,其中发出诉前检察建议66件、诉前公告4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件。开展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专项监督,办理支持生态环境磋商案件2件,督促整改无证经营餐饮店35家,修复公益林地、基本农田面积31亩,增殖放流鱼苗2万余尾。

五、回应社会关切,在主动接受各界监督中绘就“阳光检察”

主动接受人大监督。认真落实县十六届人大历次会议及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决议决定,全面梳理人大代表历次审议报告、视察工作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改进措施,全面整改落实。向县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禁毒、公益诉讼检察等重点工作,积极配合县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题调研,全面落实审议意见。丰富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形式,邀请各级代表参加检察活动72人次。

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主动向政协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通报检察工作,诚恳听取意见建议。加强与政协委员的经常化联系,邀请参加检察活动22人次。与工商联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共同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真诚接受社会监督。常态化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社会各界走进检察、监督检察。深化检务公开,发布重要案件信息和程序性信息6713条、法律文书628份,接待案件信息查询和律师阅卷137人次,组织案件公开听证12件次,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7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监督及法院、公安的履职制约,保证准确有效执行法律。

各位代表我们深切体会到,检察工作的进步发展是县委正确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政府关心支持、政协民主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各位代表、委员和社会各界理解鞭策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同时,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仍然存在一些短板和弱项:一是检察理念还需更新转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社会治理的实效性尚有不足;二是法律监督职能履行不够充分,参与、跟进、融入式监督能力有待提升;三是队伍建设需进一步加强,干警素能与新形势新要求还有差距。对此,我们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2022年工作安排

2022年,隆回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学深悟透力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对标对表中央《意见》及省委《实施意见》,深入落实县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检察工作“质量建设年”主题,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以高效能检察履职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聚焦党建引领,以绝对忠诚答好“政治卷”。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讲政治与抓业务有机统一,不断提高检察队伍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和政治执行力。准确把握党对检察工作绝对领导的本质要求,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两个确立”统一思想行动。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及时主动向县委、县委政法委请示报告工作,把准检察工作政治方向,在检察监督办案中落实和维护党的全面领导,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二、聚焦服务大局,以能动履职答好“发展卷”。 深化新时代能动司法检察工作,统筹发展和安全,突出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严重暴力犯罪,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纵深推进禁毒人民战争,全力做好检察环节保平安、护稳定各项工作。围绕防范和化解经济金融风险,严惩电信网络诈骗、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有效惩治洗钱犯罪,确保经济金融安全。坚持平等保护各类企业合法权益,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助力企业发展、保障改革创新。融入平安乡村、法治乡村建设,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强与监委办案衔接和配合制约,不断增强依法反腐合力,着力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做深做实做细诉源治理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引领社会法治意识,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贡献检察智慧

三、聚焦为民司法,以检察初心答好“民生卷”。 深入推进“为民办实事”活动,依法惩治危害人民群众“头顶上”“脚底下”“舌尖上”“钱袋子”安全的犯罪,依法严惩侵害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权益的犯罪。统筹落实好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有效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内生稳定。深入开展“利剑护蕾”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跟进落实法治副校长、教职工入职查询、未成年人被侵害强制报告制度,多形式开展法制进校园活动,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屏障。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滥砍滥伐等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落实“河(湖、林)长+检察长”机制,促进生态环境持续向好。深化抓好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司法救助、公开听证、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工作,以法治力量守护民生福祉。

 四、聚焦公平正义,以担当作为答好“监督卷”。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重点,全面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推动刑事检察提质增效。以惩治虚假诉讼为重点,深入贯彻实施民法典,用好抗诉、检察建议等不同监督方式,精准办理引领性、促进解决同类问题的案件,全面加强民事诉讼监督。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重点做实行政检察,践行穿透式监督理念,努力提升案件办理规模和质量,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以诉前解决问题为重点,规范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探索办理安全生产、公共卫生、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公益损害案件,在更大范围内依法保护公共利益。紧盯司法不公不廉突出问题,依法惩治执法司法腐败。

五、聚焦队伍建设,以加压奋进答好“冲刺卷”。 深入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教育,围绕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目标,深化党史学习教育,固化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加强检察教育培训和人才培养,一体强化政治素养和专业能力。大力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检,深入开展清廉机关建设,坚决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之以恒整治纠正“四风”,严格落实“三个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制约,勇于开展自我监督,持续推进检察管理现代化,保障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各位代表,光明在前,责任在肩。我们将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决议,在“三宜三融三区”现代化新隆回建设进程中踔厉奋发、笃行不怠,奋力书写高质量隆检答卷,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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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用语说明

 

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2021年6月,党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具体、系统地对检察机关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向全党提出明确要求,同时围绕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领导、监督、支持、保障等作出部署。党中央以“中共中央文件”专门印发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这在百年党史、九十年检察史上是第一次,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坚定决心,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特别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高度重视,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的具体化。

2.四大检察:指将检察职能系统地划分为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

3.十大业务:指普通刑事犯罪检察业务、重大刑事犯罪检察业务、职务犯罪检察业务、经济金融犯罪检察业务、刑事执行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检察业务、民事检察业务、行政检察业务、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未成年人检察业务、控告申诉检察业务。

4.“河(湖、林)长+检察长”机制:指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河(湖、林)长制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河长办、林长办工作机构、成员单位在河(湖、林)生态管理和保护领域的协作配合、监督机制,实现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有效衔接,加强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林地保护,改善水环境和修复水生态,切实保护森林资源。

5.督促监护令:指在办理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针对监护人管教不严、监护缺失,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侵害的,向监护人发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检察文书。

6.强制报告制度: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7.“一站式”询问:即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时,由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联合,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力求一次性完成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检查等取证工作,并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和缓的方式进行。

8.公开听证:指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听取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人士中邀请的听证员以及案件当事人、辩护人、相关办案人员等人意见的活动。

9.国家司法救助:是指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或民事侵权,但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且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或其符合条件的近亲属,由国家给予适当资助的一种救济措施。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6个单位共同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

10.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8年10月26日通过并施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程序上可以依法从简处理,实体上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1.少捕慎诉慎押: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刑事犯罪,只要符合不捕不诉条件,能不捕就不捕,能不诉就不诉,能不羁押就不羁押,让有限的司法资源用于解决最重要的问题,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

12.“减假暂”:指对监狱服刑犯人实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统称。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者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13.诉前检察建议:2018年3月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14.“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检察机关对正在办理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和受理的行政申诉案件,以及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后当事人仍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案件,可以采取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跟进监督、向行政机关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国家司法救助等方式,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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