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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部门决算及 “三公”经费等情况说明

       一、部门职能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了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单位基本情况

      2015年年末我院在职行政人员96人(其中副处2人),退休人员23人,编制内办案用车7辆,其中商务用车1辆。

      三、部门决算收支概况

    (一)收入决算

    2015年决算数1510万元,其中公共财政拨款849万元,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拨款477.7万元,本级专项资金拨款20万元,其他收入163万元。

   (二)支出决算

    2015年决算数151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1327万元,专项经费20万元,其他收入163万元。

    四、公共财政拨款支出决算

    2015年公共财政拨款支出1347万元,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一)基本支出

   2015年决算数为1327.47万元,是为保障我院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专项经费

   2015年决算数20万元,系我院为完成选定行政工作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即人民监督员、评议员、特邀检察员和乡镇联络室经费。

   五、2015年“三公”经费决算说明

  2015年我单位“三公”经费实际支出数63.3万元,比年初预算增加3.3 元,主要原因是:(1)2015年办案件数增加,办了许多大要案,随之办案出行次数增加,即差旅费、车辆运行经费有所增加。(2)贯彻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控制招待费,单位建立食堂,尽量减少在外就餐,杜绝烟酒上桌,招待费有所减少。(3)2015年我院无公务购车开支及出国出境考察开支。(4)2015年我院公务接待共60批次,总人数500人。

  六、机关运行经费决算使用情况

  2015年我院运行经费支出1324万元,比2015年预算增加486万元,同比增加58%。原因是:(1)工资改革在2015年底落实,随即补发了在职及退休人员2014年10月-2015年12月基本工资;(2)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等社会保障缴费增加。(3)非税收入增加数额较大。

  七、政府性基金预决算收支情况特别说明

  2015年决算和2016年预算,我单位没有政府性基金收支,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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